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执异12号
异议人: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窦桂芳,经理。
被申请人:**三,男,朝鲜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在申请人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追偿权纠纷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因盛大公司诉**三追偿权纠纷一案,贵院作出民事裁定和执行裁定,将**三名下挂靠在我公司在中国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的应收款冻结,导致我公司应付实际施工人的通信施工工程施工费无法支付,引起实际施工人的强烈不满。我公司申请撤销贵院作出的执行裁定,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
2018年9月10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保全人**三名下挂靠在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的应收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另查:
2016年3月18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宁忠军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以元为基数,自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追偿款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2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本案中,异议人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是**三享有债权的第三人,不得就第三人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异议人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大文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人民陪审员  董秀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桐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