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7民初4496号
原告:邓某某,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甲,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夏某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乙,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老20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甲、夏某某、郭某某、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中南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某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甲、夏某某、郭某某、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中南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29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