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初444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653207308,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7WL1R8B,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火车站站前大道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16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QYB36W,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润峰工程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305NE8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润峰工程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淑琴 审判员  杨 剑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