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3民初1595号
原告: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西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