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平顶山市三和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三和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三和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三和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三和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平顶山市三和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