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3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芙蓉路1#-B厂房。
法定代表人:章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李华,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盛坊路1号7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夏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丰,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格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威格瑞公司履行技术出资义务的方式为:在协议签订两年内,将其名下一代臂专利变更登记至北京中麦智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麦公司),并完成北京中麦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我公司持股55%、威格瑞公司持股45%,双方共同享有一代臂及其相关产权。威格瑞公司既未履行技术出资,也未完成现金出资,迟延履行主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我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即使认定我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因协议已无法实际履行,应改判协议解除。一代臂相关产权及注册证均登记在威格瑞公司及北京中麦公司名下,与我公司无关,故其应返还我公司研发一代臂投入的出资及垫付款。
威格瑞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迈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迈特公司与威格瑞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协议》;2.判令威格瑞公司向迈特公司返还投入的资金4057246.7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判令威格瑞公司向迈特公司返回垫付的资金456048.67元;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威格瑞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2日,迈特公司与威格瑞公司签订《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协议》,约定迈特公司与威格瑞公司决定双方共同投资,成立新的医疗设备公司,专业研发、生产X线及相关医疗产品。一、股份与出资:1.股份:迈特核磁55%,威格瑞45%。2.总出资额:1800万,其中威格瑞800万,迈特1000万。3.出资方式:威格瑞:第一代G臂及相关产权作价600万,现金200万,迈特:现金1000万。4.出资进度:2年内完成全部投资,根据商定的投资进度逐步投入。5.资金使用:合资公司资金使用,应当事先有批准的用款计划,在计划列支范围内使用,所有经费先有总经理根据计划签字确认,予以报销,董事长或委托人每月审核一次。二、600万作价内容:1.一代机投产以前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如:1)为一代机研发投入的所有资料、零件、耗材等硬件费用;2)为一代机研发产生的所有人工费用;3)为一代机研发产生的外包费用;4)研发一代机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及费用;5)研发一代机期间产生的房租水电费用;6)为一代注册、申请、检验等各种生产经营许可产生的费用;7)一代机投产以前的其他费用。2.合资公司投资,主要用于上述600万以外的项目,如:1)一代机生产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工、生产设备、仪器仪表、房租水电、原材料等;2)一代机所有的销售费用;3)二代机及后续产品的研发费用;4)二代机及后续产品的生产营销费用。三、投资双方的法律地位:1.迈特公司与威格瑞公司:1)合资公司的投资方,其内部股权划分,由各自通过内部协议确定,与合资公司无关;2)合资公司的代理商,可以按合资公司的规定代理合资公司的产品销售,具有同等的价格与供货优待;3)北京威格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鉴于一代产品以威格瑞医疗注册申请,一代机生产仍然以威格瑞的名义,在北京生产,生产费用由合资公司注入。营销及品牌,由合资公司统一指定。威格瑞医疗的股权结构应重新登记,予以变更,其中迈特公司55%,原股东45%。从二代产品开始,所有的经济活动以合资公司名义进行。四、合资公司的建立:1.合资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合资公司的董事长为章小平,总经理为夏帆。2.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迈特3人,威格瑞2人,具体人员由各自推荐。3.合资公司的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4.合资公司分别在北京、合肥各注册一家同股份、同名的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北京公司系运营中心,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销售和研发,合肥公司负责生产。五、合资公司的权利:1.一代产品及后续产品以合资公司名义进行销售。2.一代产品及后续产品的生产、定价、宣传、销售等由合资公司统一规划实施。3.合资公司的战略规划、发展路径由合资公司负责。4.合肥公司与北京公司的利益分配,由合资公司董事会决定。5.如果需要,合资公司可以向投资双方或一方融资,也可向第三方融资,融资利率由董事会决定。六、清算与破产:1.合资公司如果经营困难,经董事会讨论,可以申请清算或破产。2.合资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资公司独立承担,与投资双方无关。3.清算或破产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完毕后,如有残值,投资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
2017年12月28日,迈特公司向北京威格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格瑞医疗,该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名称变更为北京中麦公司)转账50万元。2018年6月1日,迈特公司向威格瑞医疗转账10万元。2018年7月17日,迈特公司向威格瑞医疗转账40万元。2019年1月18日,迈特公司向威格瑞医疗转账50万元。2019年7月16日,迈特公司向威格瑞医疗转账50万元。以上转账共计200万元,附言标注为投资款。
此外,迈特公司提交费用审批报销单、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自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为一代机采购材料支出2057246.72元,迈特公司认为此为投资款。另外,迈特公司提交车票、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为垫付差旅费、劳务费、房租等费用共计272802.89元,垫付参展费用183245.78元。对于上述费用,威格瑞公司认为性质均应为为履行合资协议投资的资金,且威格瑞公司主张上述2057246.72元中,有383472元系重复计算。
威格瑞公司提交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12月20日,威格瑞公司向北京中麦公司转账30万元,备注G型臂设备首款,2020年4月17日,威格瑞公司向北京中麦公司转账50万元,备注款项,2020年6月9日,威格瑞公司向北京中麦公司转账20万元,备注款项,2020年6月19日,威格瑞公司向北京中麦公司转账61万元,备注借款。以上款项共计161万元,威格瑞公司主张此为威格瑞公司投入北京中麦公司的投资款。迈特公司否认此为投资款,认为四笔款项为威格瑞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且发生在双方实质性终止合作之后,与履行合资协议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合资公司成立情况,2018年11月7日,合肥中麦智能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中麦公司)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股东登记为迈特公司(持股比例55%),威格瑞公司(持股比例45%),董事长登记为章小平,副董事长登记为唐李华,夏帆登记为董事兼总经理,王瑜登记为监事。关于北京的合资公司,迈特公司主张,其最开始要求是将股权变更为迈特公司持有该公司55%的股权,并且提供了股权变更资料,2019年8月份威格瑞医疗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中麦公司,其认为股权已经完成变更。威格瑞公司则称,合资协议约定一代机仍以威格瑞医疗(后变更为北京中麦公司)名义在北京生产,北京中麦公司实际在实施双方合作项目,迈特公司的投资款项在2017年12月开始至2019年7月也是打入北京中麦公司账户,北京中麦公司实际上是作为双方合资的公司在运营,但双方未协商北京中麦公司股权变更的时间及如何实现合同约定的股权比例,且迈特公司在提出解除协议之前一直未提出变更股权的问题,也并未向威格瑞公司提供任何股权变更的材料。
另查,威格瑞医疗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登记为夏帆、李江涛、李**志、谢红云、威格瑞公司,2017年12月8日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增加生产新型G型臂移动式X射线系统,2019年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中麦公司。
威格瑞公司提交唐李华(迈特公司副总经理)签字的北京中麦公司的财务审批单据,显示唐李华对北京中麦公司支付租金、物业、水电费,采购办公用品及设备材料进行过审批。威格瑞公司提交微信群“财务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7月29日,杨月迪发送消息“唐总,您好!北京威格瑞医疗小规模已经成功申请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1日生效”。威格瑞公司提交微信群“付款审批群”聊天记录,显示唐李华审批一些付款事项,其中付款单位及威格瑞医疗、北京中麦公司。威格瑞公司提交杨月迪与唐李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月迪2019年8月、9月、10月、12月、2020年1月曾向唐李华请示是否可以发放威格瑞医疗、北京中麦公司的工资,2020年1月唐李华曾发消息称“账上的款暂时别动吧,想你也看到我给你们的账单了,我们出资万元后,北京威格瑞就应该出100万元了,所以现在北京中麦账上的钱是合肥迈特的,发工资的话应该用北京威格瑞的钱。”威格瑞公司提交杨月迪的邮箱发送记录,显示杨月底曾向唐李华发送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威格瑞医疗(北京中麦公司)工资明细。威格瑞公司提交陈**元(威格瑞公司财务、出纳)的邮箱发送记录,显示陈**元曾按月向唐李华发送威格瑞医疗网银明细。
威格瑞公司提交唐李华与威格瑞公司夏帆的聊天记录,2019年12月17日,双方讨论员工陪产假的问题,2019年12月23日,唐李华向夏帆发送中麦相关账目,并发送消息称“根据投资协议,威格瑞应该投1316704.21元到中麦账上”,2019年12月30日,唐李华发送消息称“投资款的130万元必须全额付,我们还是按照协议来执行吧”,2019年12月31日,再次发送消息称“如果不能按照协议来执行,我们就好聚好散吧,我们一起来把帐算一下”,夏帆回复“协议哪一条要求是必须130万元一次性全付了”,唐李华回复“30多万本来就是威格瑞要付的款。100万是合肥迈特付出500万元时,即合肥出了一半的投资款,北京也要出一半的投资款。目前马上要付出的也是100多万元,所以130多万元是必须马上付的”,夏帆回复“我计划一月份付35万元,二月份付35万元,三月份付30万元,均可以在上半月付出”,唐李华回复“本来研发就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再凭空多出这些事端,双方的信任会大打折扣,已经没有什么意思了,更不会产生1+1大于2的效果,还是早点分开对大家都好”。2020年3月11日,唐李华发送消息称“夏总好,能不能麻烦你来合肥趟,把中麦的法人和股权做一个变更,我查了一下,北京中麦的股权你们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变更”,夏帆回复“唐总,股权变更可以做,先把两家的业务拆分好了就可以做股权变更”。威格瑞公司提交章小平与夏帆的聊天记录,2019年12月31日,章小平向夏帆发送消息称,提议双方要么结束合作,分开,要么均全力投入。夏帆回复称,目前合作市利大于弊。2020年1月2日,章小平再次发送消息称其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分开。2020年3月9日,章小平向夏帆发送投资情况分类汇总,夏帆认为因为双方合作,导致北京公司错失收购机会,双方就处理方案也未协商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迈特公司提出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迈特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为,威格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也未将威格瑞医疗的股权进行相应变更。《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协议》约定威格瑞公司投资金额800万元,其中以第一代G臂及相关产权作价600万元,现金200万元,2年内完成全部投资,根据商定的投资进度逐步投入。2019年11月22日之前,威格瑞公司并没有现金投入,但是根据协议约定,一代机应计入威格瑞公司的投入,协议同时约定一代机由威格瑞医疗注册申请,其生产仍以威格瑞医疗名义进行,双方合作系以威格瑞公司已有的一代机技术为基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在双方合作的两年多时间里,进行了一代机的生产,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威格瑞公司已将一代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投入。关于双方出资进度,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就投资进度进行了明确商定,且迈特公司在2年的时间内也未完成1000万元的投入,此时,不宜认定威格瑞公司在出资方面存在故意违约。关于合资公司的成立,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成立了合肥中麦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北京中麦公司的股权结构应与合肥中麦公司一致,但在签署《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协议》时,北京中麦公司(威格瑞医疗)的注册资本及股权构成尚与合同约定存在一定出入,在协议履行的两年多时间里,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就如何实现北京中麦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及股权结构变更进行过具体的协商,也没有证据证明迈特公司所述的其已将股权变更的资料交付给威格瑞公司,即在协议未约定股权变更履行时限的情况下,双方均未就北京中麦公司的股权变更进行具体协商,以现状进行了合作。迈特公司主张双方法定代表人在2020年初已协商解除协议,但是根据迈特公司及威格瑞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双方并未就《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协议》的解除及后续清算事项达成一致。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迈特公司并不享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双方就合同解除也未协商一致,对迈特公司要求解除《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迈特公司要求返还投入资金及垫付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法院未支持其解约的诉求,且即便双方解约,应根据合同具体履行情况进行清算之后才可确定是否存在可返还的款项及金额,故法院对其余诉求部分,亦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迈特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就股权变更问题进行过协商,最后一致同意一代臂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同时完成威格瑞医疗的名称变更及股权变更。威格瑞公司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迈特公司提交专利信息检索,证明迈特公司投入资金研发的技术,本应登记在北京中麦公司名下,威格瑞公司擅自登记在己方名下,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双方已无信任基础,协议不存在继续履行可能。威格瑞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若双方有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可以变更相关登记的。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迈特公司以威格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未将威格瑞医疗的股权进行相应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协议》以及返还投入资金等。经审查,根据《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协议》约定,一代机应计入威格瑞公司的投入,其由威格瑞医疗注册申请,生产仍以威格瑞医疗名义进行。双方合作系以威格瑞公司已有的一代机技术为基础,根据本案证据及具体审理情况,在双方合作的两年多时间里,进行了一代机的生产,可以认定威格瑞公司已将一代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投入。在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就投资进度进行了明确商定,且迈特公司在两年的时间内也未完成1000万元的投入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不宜认定威格瑞公司在出资方面存在故意违约,并无不当。就股权变更问题,虽迈特公司在二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但并未显示双方就具体股权变更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结合本案证据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迈特公司并不享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并无不当。迈特公司主张双方继续履行有现实困难,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判令合同解除,但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综合本案审理情况,一审法院对本案所做处理并无不当。迈特公司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迈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06元,由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刘 妍
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