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6148号
上诉人(一审反诉人):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盛坊路1号7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夏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丰,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格瑞公司)因反诉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547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威格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我公司的反诉,并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事实和理由:迈特公司基于与我公司签订的同一合资协议,为独占技术成果而提出解除合资协议之诉,是对合资协议全部内容产生的争议。我公司基于同一合资协议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资协议,并要求其更正违约行为,既有对合资协议全部内容的争议,又有对其中技术合作内容的争议,完全是基于同一协议、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应为技术开发合同,应以技术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我公司反诉的技术合同纠纷管辖属于级别管辖中的指定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性质变更本案案由,受理本案反诉,并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威格瑞公司的反诉请求涉及技术开发及专利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威格瑞公司的反诉请求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威格瑞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