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7074号
原告: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盛坊路****楼**201。
法定代表人:夏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海,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蓝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
法定代表人:生锡东,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蓝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和解,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玮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常欣月
书 记 员 宋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