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西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商初字第1853号
原告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帆。
委托代理人刘艳艳。
被告青岛西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金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西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西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西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XXX
代理审判员  王 萌
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