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晋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保135号 陕西晋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晋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81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