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

刘某与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1168号 原告:刘某。 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