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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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1168号
原告:刘某。
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