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

叶某与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西和县污水处理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25民初519号 原告:叶某,男,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宇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西和县污水处理厂。 原告叶某诉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西和县污水处理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即300元,由叶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