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

刘某与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1168号

原告:刘某。

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某。

原告***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