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421号
原告:***,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飞,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福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殷梓,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守贤,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王龙,男,现年37岁,住白银市平川区。
***与天水福田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李守贤、王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本案由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风风
书记员 王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