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水福田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421号

原告:***,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飞,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福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殷梓,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守贤,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王龙,男,现年37岁,住白银市平川区。

***与天水福田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李守贤、王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本案由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风风

书记员 王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