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3603号 原告: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