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3889号之一
原告:浙江唯高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7720307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个私园区港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3339090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唯高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唯高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唯高标准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唯高标准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计2098.50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合计3593.50元,由原告浙江唯高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