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3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个私园区港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3339090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大道627号B3栋加速器生产车间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8001756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宝庆西路4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561748019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3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3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3000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旸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