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5093号
原告:江油川西北机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川西北矿区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278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石路10号***1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58596006。
负责人:***。
被告: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个私园区港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3339090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川西北机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川西北机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14元,减半收取590.07元,由原告江油川西北机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