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温州威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4民初6488号 原告:温州威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威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威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威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