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男,1984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金华镇锁龙村。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