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3772号
原告: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天宝中街*号(碧落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