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金华镇锁龙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年09月17日生效的(2018)川0132民初1503号判决,于2019110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XXXX。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XXXX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