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男,1984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金华镇锁龙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所有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以370万元为第一拍保留价对该套房屋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与***所有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网签备案号:27003),第一拍保留价:3700000.00元,第二拍保留价:296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