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303民初6843号
原告:福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筑友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筑友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筑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33.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金额130033.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为21293.90元)以上暂合计:151327.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如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5月签订《洛神广场营销中心景观工程仿石材采购合同》(下称“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景观仿石砖,项目地点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丽春路交汇处南500米。合同8.3货款支付节点约定:“方案一: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二个月支付第一个月到场材料款的80%,供货完成后支付结算款的95%,5%质保金两年,质保两年以后,如无其他质保问题,无息退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货物并通过被告验收合格。总供货金额130033.64元,尚欠货款130033.64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付款,遂诉至法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筑友公司未到庭应诉,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11月5曰,华泰公司(甲方、需方)与筑友公司(乙方、供方)签定《洛神广场营销中心景观工程仿石材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就甲方购买乙方经销/生产的仿石材,工程名称为洛神广场营销中心园林景观工程,工程地点为洛阳市王城大道与丽春路交汇处南500米,合同总价(暂定为)190300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款168107.08元,适用税率13%,税款21892.92元。本合同生效后7日历天后供货全部完成,乙方若分批供货,首批供货周期为曰历天,以甲方通知共同下料开始之日起。若遇甲方重大设计变更影响供货计划的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供货计划的,供货计划可以相应调整。合同签订后,第二个月支付第一个月到场合同材料款的80%,供货完成支付结算款的95%,5%质保金一年、质保一年以后,若无质量问题,无息退款。《材料设备类(仅供货)结算造价确认书》办理完毕后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总价的95%(乙方须完成结算总金额100%的发票开具)。剩余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期,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及相应的付款资料,甲方对其质量无异议后,在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应由乙方支付的有关费用(如有)后,甲方支付给乙方余款。在达到付款条件时,乙方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乙方发票开具后10天内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曰期。乙方请款同时需提供发票,发票金额与请款金额一致,发票清单内容与供货清单内容一致。乙方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若乙方提供假发票,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无条件提供正规发票并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乙方应按假发票票面金额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乙方承诺甲方追偿本条款所涉损失及违约金的权利不受任何时效限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必须满足甲方项目工期要求,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迟延提供货物,根据迟延天数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每曰2%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拒绝提供货物的,按本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附件一:报价清单,其中光面中国黑600*6***18型号的仿石砖105元/m,芝麻白荔枝面300*900*18型号的仿石砖87元/m、芝麻黑荔枝面100*300*18型号的仿石砖92.5元/m、烧面中国黑600*9***18型号的仿石砖223元/m。
2.合同签订后,2021年11月11日华泰公司向筑友公司送达光面中国黑600*6***18型号的仿石砖768.96m,2021年11月30日华泰公司向筑友公司送达荔枝面芝麻白300*900*18型号的仿石砖339.66m、荔枝面芝麻黑100*3***18型号的仿石砖113.19m、烧面中国黑600*9***18型号的仿石砖41.58m。以上货物共计价款130033.64元。
3.2022年2月24日,华泰公司向筑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购买方为筑友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非金属制品*仿石砖,价税合计为130033.64元。
4.2024年11月19曰,华泰公司向筑友公司邮寄送达结算申请,载明:因贵我双方业务往来,本公司已依约向贵司供货并通过贵司验收,供货情况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结算;如有不符,请说明原因,并给出贵司认可的结算数额与我司确认。经本公司核对,截止2024年10月31日,货款总额132014.46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零壹拾肆元肆角陆分,未付总额132014.46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零壹拾肆元肆角陆分。2024年11月25曰,筑友公司签收结算付清后未予回复。
本院认为,华泰公司与筑友公司签定的《洛神广场营销中心景观工程仿石材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签定后,华泰公司向筑友公司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货物,筑友公司未按时付款应承担支付货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华泰公司未在合同生效后7日历天后完成全部供货,亦未提供筑友公司同意分批供货的证据,存在部分违约行为。现华泰公司诉求筑友公司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货款金额,根据材料进场验收清单,结算金额应为130033.64元,筑友公司在收到华泰公司邮寄送达的结算申请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对结算金额的认可,故筑友公司应向华泰公司支付货款为130033.64元。对于华泰公司诉求的违约金部分,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部分违约行为,合同中亦未约定筑友公司逾期支付款项的处理方法,且筑友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华泰公司的结算申请,故违约金应自202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到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筑友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曰内支付福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0033.64元;
二、筑友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福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30033.64元基数,自2024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到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福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3元,由筑友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276.64元,由筑友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