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3)鲁0305执3268号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305民初287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0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案件款219443.28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3192元。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