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市汇恒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31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汇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文明路2号(商业开发区民政局办公大楼32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洋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清远市汇恒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7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远市汇恒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汇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清远市汇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