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3909号
申请人:福建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2258.8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92258.8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