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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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3928号
原告: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72号124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万贵,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路19号富润屋1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泰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长泰医院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依法减半收取597.50元,由原告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