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6864号

原告: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

法定代表人:韩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万贵、张瑞敏,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万贵到庭,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项目款2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3466.3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7年9月20日暂计至2020年7月9日,共1024天,实际计算至被告全部履行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8月12日,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甲方)与杭州科安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FH2017102的《辐射防护合同内容》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的余杭德宜早安综合门诊部DR放射机房(中泰街道中泰路339号)提供辐射防护安装项目工程服务,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天;合同总价为53000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首付合同价款的50%定金(26500元),安装完毕经验收后附合同价款的30%(15900元),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20%(10600元);乙方在施工结束后即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安装完当日内会同乙方一并进行验收,如果甲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视为乙方按期完工和验收合格;乙方延期完工或甲方延期付款,按逾期天数,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每日五佰元,但一方逾期是属于对方原因造成的,则不承担违约金。上述合同落款处,被告***在甲方代表处签字,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并未盖章,杭州科安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在乙方处盖章,乙方代表处有“汪毅”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原告支付25600元。2017年9月18日,杭州余杭德宜早安综合门诊部委托浙江君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工程进行验收检测,编制日期为2017年9月19日的检测报告显示该项目放射防护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的标准要求。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合同是被告***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履行也是其本人在履行。验收后,被告***于2017年9月向原告支付7400元,尚欠20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故成讼。

另查明,杭州科安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辐射防护合同内容》、检测报告、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至以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7年9月20日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6144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9日,此后违约金以第一项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科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沈 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章文洁

代书记员  钱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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