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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杭州科安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2民初257号
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杭州科安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路72号124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中山中路151号底层-6层。
负责人:楼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科安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