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312民初4371号
原告:枣庄安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临山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24254233H,送达地址为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锦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丰源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4907438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枣庄安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水利公司)诉被告山东锦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宏广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高炮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48000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8400元及逾期造成的损失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5日签订了《高炮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期限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被告支付了48000元预付款,但被告不能完成广告塔牌制作,经多次催促仍不履行。被告无法履行后同意返还预付款,但至今仍不返还。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约,请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枣庄水利公司与锦宏广告公司有过广告牌制作安装合作,***系被告锦宏广告公司股东,亦系该公司业务负责人。
2019年9月5日,原告因淮河水利宣传需要制作广告牌而和被告锦宏广告公司经多次协商,签订了一份《高炮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人分别为原告员工***及被告负责人***,合同加盖了原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部印章和被告锦宏广告公司公章。上述合同主要约定:1、项目工程地点在徐州铜山区八一大桥附近,承制范围为广告塔主体、包工包料(塔高20米、牌面长18米、高6米)、广告牌基础预埋件(不含混凝土、机械费,被告负责基础部分技术指导浇筑),被告并负责广告塔钢结构等运输安装。2、被告包工包料加工广告塔钢结构及基础预埋件施工,广告塔造价96000元。3、签订合同原告向被告付款48000元,被告开始钢结构材料采购及加工制作,钢结构加工制作完成运输到广告牌安装所在地,原告现场根据材料单验收合格后支付38400元,广告塔组装及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将余款9600元汇入被告账户。4、工程期限为15天,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其中加工配件12天、运输1天、安装2天,合同期限从收到原告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5、由于被告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赔偿损失。6、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铜山区人民法院裁决。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主管部门申请支付首期工程款48000元,2019年9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锦宏广告公司账户内汇付了首付款48000元,被告收款后即组织制作基础预埋件。2019年9月28日,被告锦宏广告公司将制作完毕的预埋件送达到原告指定安装地点,由原告负责将基础混凝土浇筑完毕。
由于原告要求工期较紧,原告业务人员***反复频繁通过微信和被告业务负责人***联系,并数次去被告制作现场查看进度,但被告始终回复因环保原因暂未开工或正在制作。2019年12月13日,被告承诺发货,***要求立即去被告制作现场看制作情况,否则解除合同,***通过微信回复:货发不了,这个是我不对;去掉预埋件基础,该怎么退就怎么退。
此后,原告被迫另行与案外人枣庄锐智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广告塔制作安装合同,该公司于2020年1月制作安装完毕,原告因此支付了该公司制作安装费用96000元。
此后,***多次通过向***催款,***始终答应付款,但至今未付。期间,***主张前期基础预埋件7500元。2020年3月27日,***通过微信告知***,公司准备起诉;***通过微信回复知道了。
原告遂于2020年4月诉讼来院,并曾将***列为共同被告后申请撤回,本院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两份《高炮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银行转帐业务回单、***和***之间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光盘、基础件现场施工照片、广告塔现场安装照片等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锦宏广告公司与原告枣庄水利公司因制作安装广告牌而签订的《高炮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予以遵照执行,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依法应予以保护。
本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于2019年9月9日即将50%的工程款支付给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15日内即应于2019年9月24日前制作并安装完毕,但被告直至2019年9月28日才将基础预埋件运输至原告指定地点,被告此时已经严重违约。此后,原告频繁催促被告完成广告塔主体制作并安装,但被告直至2019年12月13日才答复没有制作、愿退款。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本案纠纷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依法应退还原告预付工程款,并应支付原告损失。
原告主张退还48000元,但被告已实际制作了基础预埋件并已运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安装施工完毕,该部分价值本院酌定为7500元,余款40500元被告应予以返还。
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原告预付款利息损失、另行签订合同的损失、差旅费用支出等损失,依照合同约定应予以赔偿;双方合同约定了“被告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赔偿损失”,该约定过高,结合本案被告严重违约情形,本院酌定被告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偿付原告损失。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枣庄安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锦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高炮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405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384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