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昆仑工程装饰公司

天津市某某工程装饰公司与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209民初3441号 原告:天津市某某工程装饰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某某工程装饰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某某工程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某某工程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支付款项621044.23元以及由于被告不能偿付造成款项滞期直至今日所产生的利息62896.79元,利息按照LPR计算支付至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与此案有关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设计工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内所有设计及工作内容,将设计成果交予被告。被告方收到设计成果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并已逾期付款数天。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始终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及逾期费用。 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认可。首先,依据原告诉请所提交的证据共计三份合同、两份补充协议,原告并未能履行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且未开具相应发票,故上述合同并未达到付款条件。其次,原告诉请的利息以及与此案相关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再次,即使存在利息,那么支付利息的时间仅为原告的单方面陈述,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请求法院予以核实,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8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唐山市恒大御海天下项目商业街商业展示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担唐山市恒大御海天下项目商业街商业展示室内精装修设计工作,合同暂定总价307892.88元。付款方式约定,设计人完成的效果图方案经发包人评审确定通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等资料后,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40%。全套装修施工图、全套装修施工图(含设备定位图)蓝图及纸质盖章图纸、材料配置方案(含材料实板等)及纸质盖章图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95%。精装修工程完工并且验收合格后,结清本合同所有价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设计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被告又签订了《唐山市恒大御海天下项目商业街商业展示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鉴于原告的施工进度达到被告的目标进度,同意支付赶工奖36947.15元。支付赶工奖款项前,原告须提供相应的合法增值税发票。如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被告有权不支付该款项。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被告已经确认并接收所有设计资料及文件。2021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报送请款申请单,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6947.15元,但被告至今未付。 二、2019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唐山御海天某某中心公建(体验馆)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担唐山御海天某某中心公建(体验馆)室内装修设计工作,合同暂定总价226694.25元。付款方式约定设计人完成的效果图方案经发包人评审确定通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等资料后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全套图纸设计完成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资料经发包人评审确定后,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60%;全套纸质盖章图纸提供给发包人并通过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包含设计人配合发包人报当地政府货审图机构审核通过)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0%;精装修工程完工并且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本合同所有价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设计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被告已经确认并接收所有设计资料及文件。2021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报送请款申请单,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尾款22669.42元,但被告至今未付。 三、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唐山御海天某某中心公建(体验馆)室内装修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鉴于原告承接的唐山御海天某某中心公建(体验馆)室内装修设计施工进度达到被告设定的目标进度,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赶工奖24482.98元。协议同时约定被告支付以上赶工奖前,原告须提供相应的合法增值税发票。如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被告要求,被告有权不支付该款项。2021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报送请款申请单,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24482.98元,但被告至今未付。 四、2020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唐山御海天下地下室(电梯厅)及配套用房室内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唐山御海天下地下室(电梯厅)及配套用房室内精装修设计工作,合同暂定总价517599.90元。付款方式约定,设计人完成的效果图方案经发包人评审确定通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等资料后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全套图纸设计完成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资料经发包人评审确定后,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60%;全套纸质盖章图纸提供给发包人并通过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包含设计人配合发包人报当地政府货审图机构审核通过)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0%;精装修工程完工并且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本合同所有价款。本合同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设计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被告已经确认并接收所有设计资料及文件。2021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报送请款申请单,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517599.9元,但被告至今未付。 五、2019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唐山御海天下运动中心室内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唐山御海天下运动中心室内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同暂定总价386895.6元。付款方式约定,设计人完成的效果图方案经发包人评审确定通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等资料后,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40%。全套装修施工图、全套装修施工图(含设备定位图)蓝图及纸质盖章图纸、材料配置方案(含材料实板等)及纸质盖章图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95%。精装修工程完工并且验收合格后,结清本合同所有价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设计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被告已经确认并接收所有设计资料及文件。2020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报送请款申请单,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86895.6元。2020年6月11日,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67550.8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6月23日,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67550.82元,剩余19344.78元至今未付。原告本次诉请设计费均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明确表示拒绝在被告付款前开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唐山市恒大御海天下项目商业街商业展示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唐山御海天某某中心公建(体验馆)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唐山御海天某某中心公建(体验馆)室内装修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唐山御海天下地下室(电梯厅)及配套用房室内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唐山御海天下运动中心室内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支付设计费。被告对原告请款金额合计621044.23元无异议,但辩称因原告未开具发票而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设计人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设计成果,被告作为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设计费,对此以外的合同义务为从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仅具有补助主合同义务的功能,不能独立存在,不能与主合同义务构成对价关系,在一方已履行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对方未履行从义务而拒绝自己的主义务。由于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属于主合同义务,而系从合同义务,故被告无权以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来对抗其应当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主合同义务,因此对于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是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付款前开具发票确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某某工程装饰公司支付设计费621044.23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某某工程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9元,减半收取计5320元,由原告天津市某某工程装饰公司负担489元,被告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