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聊城四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四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东韩集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金钱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金钱财产。对被执行人的箱式变压器一套进行了查封,并委托评估。现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聊城仲裁委员会(2016)聊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