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2执恢6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利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镇***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PUJ932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利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2022)鲁1520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8992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89920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