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利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25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136133XW。
法定代表人王常福,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德州利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凤楼镇王凤楼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PUJ932U。
法定代表人杜孟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德州利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60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利源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利源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曲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