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泰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潍泰钢构有限公司、烟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400号
申请人:山东潍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车洪涛,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潍泰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3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