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保539号
申请人:山东潍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鲁东铸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永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雅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柳疃工业园区瑞昌路**。
法定代表人:林玉程,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潍泰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雅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兹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翟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