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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起、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3863-1号
原告:**起,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清丰县,系原告方推举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男,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系原告方推举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马小杰,男,199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李存立,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运自着,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于磊,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林建友,男,1973年7月11日,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侯战蕾,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王五喜,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田丰收,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梁俊山,男,195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邵世光,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王利勇,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马朝民,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马志原,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上述十六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宁,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张作朋,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尹传坤,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军,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城区滨港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60673939964。
法定代表人:刘中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所地南乐县谷金楼乡六屯村民服务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4UL439Q。
法定代表人:张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瑞,河南兴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2号路北段西侧滨河港湾商住楼5单元自南向北1-2层第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97346995X。
法定代表人:周润东。
原告马小杰、**起、***、李存立、运自着、于磊、林建友、侯战蕾、王五喜、田丰收、梁俊山、邵世光、***王利勇、马朝民、马志原与被告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张作朋、尹传坤、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16名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16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6名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志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