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2民初615号
原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城区滨港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673939964。
法定代表人:刘中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玉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骞
书 记 员 侯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