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城区滨港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673939964。
法定代表人:刘中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2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向上诉人**、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用,现期限已过,上诉人**、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主动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上诉人**、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的行为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呼振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沈玉华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