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2民初1487号
原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城区滨港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673939964。
法定代表人:刘中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北宋镇乡李下村8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8********。
原告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鲁0522民初1458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依法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522民初145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高汝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