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民初49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利二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673939964。
法定代表人:张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9月11日,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丛,东营市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鲁0522民初49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豫J×××××宝马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鲲鹏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车牌号为豫J×××××宝马轿车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山东盛世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强儒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石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