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47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5777号万科奥体天泰广场金域中心A座2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义钧,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景,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34层152号。
法定代表人:颜建华,执行董事。
被告:颜建华,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被告:***,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怀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颜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被告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于2022年1月19日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原告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1508812.15元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申请将反诉请求数额由690977.9元变更为12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