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471号
申请人: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5777号万科奥体天泰广场金域中心A座2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34层152。
法定代表人:颜建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颜建华,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申请人:***,女,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申请人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颜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颜建华、***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5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颜建华、***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5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