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47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5777号万科奥体天泰广场金域中心A座2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义钧,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景,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34层152号。
法定代表人:颜建华,执行董事。
被告:颜建华,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女,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怀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鹏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颜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