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2765号
原告:山东茂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27号白鹤大厦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163074R。
法定代表人:黄思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儒,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冬,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5777号万科奥体天泰广场金域中心A座2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919550。
法定代表人:王超。
原告山东茂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启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茂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茂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