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铝颐丰铝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3民初899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铝颐丰铝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铝西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卢家喜。
被告:山东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山铝工业路10号甲2。
法定代表人:陈维华。
原告**与被告山东铝颐丰铝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71元,减半收取583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边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