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409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山铝工业路10号甲2。

法定代表人:陈维华,经理。

被告:***,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无棣鸿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碣石山镇张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忠峰,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山东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棣鸿昌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高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