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324号
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山铝工业路**甲2/div>
法定代表人:陈维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49270.0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049270.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艳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