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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6130号 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880052。 法定代表人:CHENB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燚(一般授权代理),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847R。 法定代表人:XX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6元,由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