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6130号
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880052。
法定代表人:CHENB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燚(一般授权代理),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847R。
法定代表人:XX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6元,由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